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界定為重大變動。屬于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屬于重大變動的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小編梳理了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情形的環評管理要求。
01
重大變動的法律法規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均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02
重大變動清單
生態環境部共發布了5次行業重大變動清單,涉及30個行業,其中建設項目(核與輻射除外)28個行業,核與輻射2個。
? 2015年6月4日,原環境保護部制定了水電等9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 2018年1月30日,原環境保護部制定了制漿造紙等14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其中,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還應按照《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要求,落實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
? 2019年12月23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印發淀粉等五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明確淀粉、水處理、肥料制造、鎂鈦冶煉、鎳鈷錫銻汞冶煉等5個行業的重大變動情形,規定了上述行業建設項目發生何種變動情形需要重新報批環評文件。
? 2016年8月8日,原環境保護部制定了輸變電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 2020年12月23日,生態環境部制定了鈾礦冶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行業重大變動清單表
序號 | 名稱 | 發布文號 | 發布時間 |
1 | 淀粉 | 《關于印發淀粉等五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19〕934號) | 2019年12月23日 |
2 | 水處理 | ||
3 | 肥料制 | ||
4 | 鎂、鈦冶煉 | ||
5 | 鎳、鈷、錫、銻、汞 | ||
6 | 制漿造紙 | 《關于印發制漿造紙等十四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6號) | 2018年1月29日 |
7 | 制藥 | ||
8 | 農藥 | ||
9 | 化肥(氮肥) | ||
10 | 紡織印染 | ||
11 | 制革 | ||
12 | 制糖 | ||
13 | 電鍍 | ||
14 | 鋼鐵 | ||
15 | 煉焦化學 | ||
16 | 平板玻璃 | ||
17 | 水泥 | ||
18 | 銅鉛鋅冶煉 | ||
19 | 鋁冶煉 | ||
20 | 水電 | 《關于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號 | 2015年6月4日 |
21 | 水利(樞紐類和引調水工程) | ||
22 | 火電 | ||
23 | 煤電 | ||
24 | 油氣管道 | ||
25 | 鐵路 | ||
26 | 高速公路 | ||
27 | 港口 | ||
28 | 石油煉制 與石油化工 | ||
29 | 輸變電 | 關于印發《輸變電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的通知(環辦輻射〔2016〕84號) | 2016年8月8日 |
30 | 鈾礦冶 | 關于印發《鈾礦冶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的通知(環辦輻射函〔2020〕717號) | 2020年12月23日 |
2020年12月13日,生態環境部制定了《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明確已發布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按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執行。
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試行)
性質:
1.建設項目開發、使用功能發生變化的。
規模:
2.生產、處置或儲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3.生產、處置或儲存能力增大,導致廢水第一類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位于環境質量不達標區的建設項目生產、處置或儲存能力增大,導致相應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細顆粒物不達標區,相應污染物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臭氧不達標區,相應污染物為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其他大氣、水污染物因子不達標區,相應污染物為超標污染因子);位于達標區的建設項目生產、處置或儲存能力增大,導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地點:
5.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環境防護距離范圍變化且新增敏感點的。
生產工藝:
6.新增產品品種或生產工藝(含主要生產裝置、設備及配套設施)、主要原輔材料、燃料變化,導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種類的(毒性、揮發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環境質量不達標區的建設項目相應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廢水第一類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7.物料運輸、裝卸、貯存方式變化,導致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環境保護措施:
8.廢氣、廢水污染防治措施變化,導致第6條中所列情形之一(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強化或改進的除外)或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9.新增廢水直接排放口;廢水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廢水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
10.新增廢氣主要排放口(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
11.噪聲、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
12.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方式由委托外單位利用處置改為自行利用處置的(自行利用處置設施單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除外);固體廢物自行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
13.事故廢水暫存能力或攔截設施變化,導致環境風險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江蘇省有關規定
2021年4月2日,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印發《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加強涉變動項目環評與排污許可管理銜接的通知》(蘇環辦〔2021〕122號)明確,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對照《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界定是否屬于重大變動。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對照《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界定是否屬于重大變動。
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試行)
適用于江蘇省內以生態影響為主的建設項目,具體適用范圍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 (HJ/T 394-2007)》有關規定執行。生態環境部已發布或者后續發布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按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執行。
性質:
1. 項目主要功能、性質發生變化。
規模:
2. 主線長度增加30%及以上。
3. 設計運營能力增加30%及以上。
4. 總占地面積(含陸域面積、水域面積等)增加30%及以上。
地點:
5. 項目重新選址。
6. 項目總平面布置或者主要裝置設施發生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或者環境風險明顯增加。(不利環境影響或者環境風險明顯增加是指通過簡單定性、定量分析即可清晰判定不利環境影響或者環境風險總體增加,下同。)
7. 線路橫向位移超過200米的長度累計達到原線路長度的30%及以上,或者線位走向發生調整(包括線路配套設施如閥室、場站等建設地址發生調整)導致新增的大氣、振動或者聲環境敏感目標超過原數量的30%及以上。
8. 位置或者管線調整,導致占用新的環境敏感區;在現有環境敏感區內位置或者管線發生變動,導致不利環境影響或者環境風險明顯增加;位置或者管線調整,導致對評價范圍內環境敏感區不利環境影響或者環境風險明顯增加。(環境敏感區具體范圍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要求確定,包括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下同。)
生產工藝:
9. 工藝施工、運營方案發生變化,導致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一級和二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的不利環境影響或者環境風險明顯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10. 環境保護措施施工期或者運營期主要生態保護措施、環境污染防治措施調整,導致不利環境影響或者環境風險明顯增加。
03
重大變動執行時段
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重大變動執行時段的復函》(環評函〔2022〕91 號),建設項目完成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后發生調整的,如建設項目已完成竣工驗收,則不屬于重大變動界定范疇。已完成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的建設項目,后續發生調整應判定是否屬于改建、擴建,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依法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04
重新報批審批權限
根據原環境保護部《關于建設項目重大變動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的復函》(環辦函〔2015〕1242號),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現行分級審批規定,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部門報批項目重大變動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05
未重新報批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均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06
部長信箱及回復
關于重大變動清單中選址附近問題的回復
來信:
環辦環評函〔2016〕688號,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環境防護距離范圍變化且新增敏感點的,這原廠址附近是否可以理解為在園區內調整都可以認定是附近,還是有明確的距離限定。
回復:
《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中“在原廠址附近調整”是指建設項目調整后廠址紅線范圍與原廠址紅線范圍有重疊部分的情形;“重新選址”是指建設項目調整后廠址紅線范圍與原廠址紅線范圍沒有重疊部分的情形。
關于輸變電建設項目重大變動如何認定的回復
來信:
2016年,環保部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印發〈輸變電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的通知》(環辦輻射〔2016〕84號),文件規定“輸變電建設項目發生清單中一項或一項以上,且可能導致不利環境影響顯著加重的,界定為重大變動,其他變更界定為一般變動”。認定輸變電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是否需要“輸變電建設項目發生清單中一項或一項以上”和“可能導致不利環境影響顯著加重”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方可認定為重大變動,若可能導致不利環境影響顯著減小,是否可認定為一般變動?導致不利環境影響變化如何認定?
回復:
根據《關于印發<輸變電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的通知》(環辦輻射〔2016〕84號),輸變電建設項目發生清單中一項或一項以上,且可能導致不利環境影響顯著加重的,界定為重大變動。若經環境影響評價,工程變更未導致不利環境影響顯著加重的,應當界定為一般變動,無需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