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自然資源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局:
為做好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規劃環評)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組織編制省級、市級(包括副省級和地級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過程中,應依法開展規劃環評,編寫環境影響說明,作為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成果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缺少環境影響說明的,不得報批。環境影響說明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實施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等,具體技術要求可參考《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要點(試行)》(見附件)。市級以下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可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規定。
二、加強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與規劃環評的銜接互動。規劃編制機關應及時啟動規劃環評工作,建立規劃編制與規劃環評的對接機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協同推動規劃編制和規劃環評,充分利用“雙評價”(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等現有成果作為規劃編制的基礎,及時交流各階段工作進展和相關信息,避免規劃編制和規劃環評工作相脫節。
三、國家和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配合同級自然資源部門審查下級政府報送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應重點對規劃環評的開展情況、內容、方法、對策措施等進行審查。
四、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依法做好對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指導,不斷完善相關技術要求,加強監督管理,適時組織對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開展情況進行跟蹤和檢查。
五、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溝通和協調,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建立暢通的部門協作機制,做好數據共享,加強隊伍建設和培訓交流,制定本地區的具體規定或實施細則,共同推動國土空間格局持續優化和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